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文转发之前,对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已经办理免税的,要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