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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珠海市破获一起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的通报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珠海市破获一起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的通报》(国税发[1999]1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吸取“珠海案件”的深刻教训,切实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工作的领导。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各项规定,加强对防伪税控企业、尤其是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的管理与监督,堵塞系统日常管理中的一切漏洞,防微杜渐,防止类似案件在我省发生。

    二、当前,我省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正处于新老交替时期,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省局要求,加强对新、老技术服务单位业务交接工作的监督。对于原先成立的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单位,要在及时取消的同时,对其“两卡”收发存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凡有剩余“两卡”的,要认真登记在册,移交市、地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统一保管,经与技术服务单位协商,优先安排发售给新上防伪税控企业;检查中发现有“两卡”遗失的,要认真查明原因,并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三、加大案件协查力度。要根据总局稽查部门布置的任务和要求,认真组织人员和力量对辖区内企业进行一次检查,一旦发现流入我省的“珠海案件”所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彻底清查,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企业的纳税申报,严格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珠海市破获一起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的通报
1999年09月30日 国税发[1999]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珠海市国贸发展公司(原珠海市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技术负责人钟伟良、技术刘辉,伙同原珠海市国税局三灶分局干部韦少颖注册成立了“珠海市文新区振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振明公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并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自 1999年3月至1999年6月,振明公司共向广东省内外30家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91份,金额3584.4万元艄项税额601.8万元,获得非法收入62.5万元(钟伟良20万元,刘辉13万元,韦少颖 19.5万元)。为骗取进项税额抵扣,他们与社会不法分子勾结,购买了伪造的增值税电脑发票,并利用手中掌握的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发售子系统的便利条件,以“珠海富智公司”的名义为为振明公司开具了载有电子密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8份,金额 3470万元,税额 590万元,已全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抵扣。

    1999年9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广东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破获此案,仅用 3天时间将 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也认真组织了对该案的查处,并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加强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若干措施。

    这一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珠海市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掌握了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发售子系统的管理权力,在税务机关失去相应管理职能的情况下,造成不法分子为自己发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取暴利的有利条件。

    这一案件的发生,暴露出当前防伪税控系统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和管理上的漏洞。各地税务机关要从中吸取教训,履行好工作职责,带好干部队伍,严格实施管理,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为此,总局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对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发售系统的管理情况立即组织一次清查,几交由技术服务单位管理的,应一律收回,并严格审查其收回前的发行情况。

    二、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变更登记企业的金税卡和IC卡,统一由税务机关收缴。

    三、要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经管的企业用金税卡、见卡的安全监督,定期审查两卡的收发存情况。

    四、涉及珠海振明公司案件骗取增值税扣税企业的所在地区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稽查部门布置的任务和要求,认真组织协查,追缴偷骗的税款,对偷骗税对此应予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