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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皖能股份公司增值税预征额的通知

合肥、铜陵、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对皖能股份公司1998年度电力产品增值税结算的情况,为更好地兼顾发电地和结算地的利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皖能股份公司增值税预征额暂调整如下:

    从1999年7月1日起,皖能股份公司所属机组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额由7元/千度调整为10元/千度。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对在发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及时进行清算,做好预征税额调整前后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