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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