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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