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