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