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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8]117号)《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