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7号、68号、69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总局明确,对文到之前已征收入库税款,是指1998年内已征收入库的税款。
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