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3号)《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