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1号)《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