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文件转发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规定范围认真清理审查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执行范围。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