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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8日财税字[199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