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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3月24日财税字[1997]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