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