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函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24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我省对饲料添加剂预混料恢复征收增值税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