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2号)《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