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