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