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