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2号称:“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种自然灾害时有发生,为了税制完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停止审批救灾物资减免税的请示》(财税政字[1995]10号精神,我们意见,不宜对救灾物资免征增值税。”现转发给你们,请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