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