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8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关于饲料、农用柴油机的征免税范围,仍按川国税函发(1995)53号文件的规定掌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