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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办福利企业的确认标准、权限及程序关于新办福利企业的确认标准。权限及程序等,仍按照市局《关于明确新办福利生产企业确认标准。权限及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税一[1995]14号)和市民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检认证和新办福利企业审批问题的通知》(津民福字[1995]145号)第二条 “新办福利企业确认、审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新老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更、增项及扩建的,须经区(县)国家税务局按规定严格审查批准,并报市局备案以便核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