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发[1995]82号转发给你们;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以新国税流字[1995]92号文已转发各地,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