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0号《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