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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新财法税字[1995]24号 颁布日期:1995-09-07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文化教育 所属地区:新疆 时效性:有效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