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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