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文中第十六条 第(一)款中要求制定的"货物"清单样式附后,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