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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30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查时,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各地在接到核查单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并在十五天内反馈核查结果。

    二、《办法》中所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等表式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样式自行印制。

    三、自1995年元月起《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按季报送。各地必须在季度末15日前电传报送区局,属于典型案例的资料应随时上报。

    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按本“通知”要求制定稽核检查的具体方案,并建立相应的稽核检查组织体系,层层落实到人,以适应征管改革的需要。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