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根据京国税函[2009]10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1月12日起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