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直各直属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税务局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