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号 | 优惠政策 |
1 | 税收协定 | 与我国签订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海运、空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定或者换文的国家有关外国运输企业取得的海运、空运收入免征营业税。 |
2 | 营业税暂行条例 |
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
3 | 营业税暂行条例 |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
4 | 营业税暂行条例 |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
5 | 营业税暂行条例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
6 | 营业税暂行条例 |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
7 | 营业税暂行条例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
8 | 营业税暂行条例 | 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9 | 营业税暂行条例 | 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
10 | 财税字[1994]第2号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
11 | 财税字[1995]108号 |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 |
12 | 财税[1996]102号 | 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
13 |
[94]财税字第002号 国税函[1998]82号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
14 | 财税字[1998]87号 |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
15 | 财税字[1998]035号 | 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16 | 财税[1999]220号 | 1998年及以后年度国家将专项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17 | 财税[1999]273号 | 自1999年10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18 | 财税字[1999]303号 | 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19 | 财税字[1999]304号 | 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
20 | 财税[2000]78号 | 自2000年7月1日起,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21 | 财税字[2000]94号 | 自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22 | 财税[2000]84号 |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
23 | 财税[2000]125号 |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
24 | 财税[2001]10号 |
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取得的以下收入免征营业税: 1、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销售转让借款方抵充贷款本息的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 2、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 3、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 4、国有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取得的收入。 |
25 | 财税[2001]118号 | 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
26 | 财税[2001]187号 | 2001年1月1日起,对为军队提供生活保障服务的食堂、物业管理和军人服务社为军队服务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27 | 财税[2001]152号 |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28 | 财税[2001]187号 | 2001年1月1日起,对为军队提供生活保障服务的食堂、物业管理和军人服务社为军队服务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29 | 财税[2001]118号 | 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
30 | 财税[2002]75号 |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来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
31 | 苏地税发[2002]55号 | 自2001年1月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32 | 财税[2003]141号 | 对被撤消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消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
33 | 财税[2003]26号 |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
34 | 财税[2004]39号 | 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35 | 财税[2004]78号 |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
36 | 财税[2004]123号 | 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
37 | 财税[[2005]77号 |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
38 | 苏地税发[2005]156号 | 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 |
39 | 财税[2005]155号 | 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
40 | 财税[2006]47号 |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
41 | 财税[2006] 3号 | 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42 | 苏地税发[2006]168号 | 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①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须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②3年内免征营业税。 |
43 | 财税[2007]92号 |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44 | 苏地税函〔2008〕380号 | 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
45 | 财税[2008]24号 |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
46 |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苏地税函[2008]376号 | 自2008年5月1日起,被国务院证?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撤销的证券公司,在行政清理期间免征营业税。 |
47 | 财税[2008]24号 | 自2007年8月1日起,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
48 | 财税[2009]31号 | 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49 | 财税[2009]31号 |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
50 | 财税[2009]111号 |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
51 | 财税[2009]111号 | 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营业税减免。 |
52 | 财税[2009]111号 |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53 | 财税[2009]111号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54 | 财税[2009]31号 |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
55 | 财税[2009]4号 | 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
56 | 财税[2010]8号 |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
57 | 财税[2010]110号 |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
58 |
财税[2010]33号 财税[2010]122号 |
对本通知附件所列有关单位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
59 | 财税[2010]64号 |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 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
60 | 财税[2010]63号 |
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台湾航空公司在2009年6月25日起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还。 |
61 | 财税[2010]77号 |
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
62 |
财税[2010]4号 |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63 | 财税[2010]35号 |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64 | 财税[2010]88号 |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件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 |
65 |
国税发[2001]37号 发改企业[2006]563号 苏地税发〔2009〕3号 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 |
工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内的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 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
66 | 财税[2011]51号 苏财税[2011]38号 | 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67 | 财税[2011]69号 |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2.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 4.期货公司破产清算受偿收入; 5.按规定从期货交易所取得的运营收入。 |
68 | 财税[2011]48号 |
2008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并在此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境外向境内出租设备合同,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执行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过渡政策。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同: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含)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租赁期限超过365天; (二)合同标的物为飞机、船舶、飞机发动机、大型发电设备、机械设备、大型环保设备、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大型石油化工成套设备、集装箱及其他设备,且合同约定的年均租赁费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合同标的物、租赁期限、租金条款不发生变更; 合同标的物、租赁期限、租金条款未变更而出租人发生变更的,仍属于本通知所称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 (四)2009年12月31日前(含)境内承租人(或通过其境外所属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已通过金融机构向境外出租人以外汇形式支付了租金(包括保证金或押金)。 |
69 | 财税[2011]13号 | 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在转让CDMA资产和业务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转让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业务、北方一级干线资产,原联通天津、四川、重庆三地固网业务及天津固网资产,向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入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资产及原联通四川、重庆固网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对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转让不动产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予以免征。 |
70 | 财税[2011]24号 | 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
71 |
财税[2010]4号 财税[2011]101号 |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
72 | 财税[2011]78号 |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73 | 财税[2011]116号 | 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
74 | 财税[2011]119号 |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
75 | 财税[2011]66号 |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
76 | 财税[2011]12号 |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