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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