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