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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