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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的通知

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12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税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请各基层局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