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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地税函[2008]216号 颁布日期:2008-04-09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餐饮旅游 所属地区:安徽 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