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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8号)中有关对三峡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于19951231到期。考虑到三峡 工程的特殊性,经国务院批准,在19961119971231期间,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