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做好管理办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本市具体实施意见另行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