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