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转发给你们,邮政部门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免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