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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