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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