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5]1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