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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6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六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