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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连市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基层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的就业政策,减轻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税收负担,缓解就业压力,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现将我市营业税征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从2006年1月1日起,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从每月2000元调整到每月3000元;营业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不变,仍为每次100元。

   此前按原政策已征收营业税的,税款不再退还;按原政策应征收营业税,按现政策不征收营业税的,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