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具体执行中,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根据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两个密集型企业必须在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审批两个密集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