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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5]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