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营业税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五年六月八日